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589)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书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安生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 安全例会制度;
6、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 车辆、设施、设备安生管理制度;
8、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 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 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 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 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四) 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 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许可证〉。